案例一: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石化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4月1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对新乡市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9号加油枪、13号加油枪的加油机主板疑似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后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测试,涉案加油机主板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经加油机主板生产厂家鉴定,涉案加油机主板运行的计量程序与出厂原始计量程序不一致,已被篡改。经查,本案违法所得为351025.4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2025年6月4日,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特种设备案
2025年2月24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车间的叉车无牌无证且从未年审,叉车司机常年无证驾驶,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1台型号为CPC的内燃机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该叉车是当事人2021年从山东临沂购入,2023年随当事人搬迁到新乡市。当事人在未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人员无证的情况下将叉车投入使用,主要用来搬运较重的商品或机械设备,使用期间未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停用了涉案叉车,对叉车依法进行检验并办理了使用登记,其违法行为已整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2025年6月4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梁某某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5年1月15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梁某某的电动车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2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3169Z,合格证显示充电方式:车载式,而现场发现皆为分体式充电,与合格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封丘县某电动车代理处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共2辆,货值金额4000元,截至查处时未售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2月19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县古固寨镇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3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里面有突出物,周边打孔,轻易可拆,拆掉后,原本限制安装4块12V电池,可以换装4块20V电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从沿途推销的商贩处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3辆,随车提供有纸质产品合格证,经查询,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和随车纸质合格证一致。截至查处时,上述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2月7日,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25年4月1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网店内有一款“免蒸即食方便冲泡米饭”产品,其广告宣传称“四川大学研究所联合研制”,该宣传没有依据。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预包装食品,该商品广告页是工作人员自己制作的,没有广告宣传和制作费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四川大学研究所联合研制”的证明材料。该广告约于2025年3月初发布,目前已删除,至删除时共销售9单,销售金额112元,期间当事人称未收到有消费者反映身体不适等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6月10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垣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在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复合肥经检验,所检验项目中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是从山东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7吨,货值金额19600元。截至查处时,涉案复合肥料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7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5月22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第四供应站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调压静特性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进涉案不合格批次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格型号:JYT0.6L-A)共96只,货值金额1248元,其中6只被抽检单位购买,其余90只退回流动商贩处。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4月2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快餐店加工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延津县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制作驴肉火烧,店内有卤肉制品24公斤,分别用真空袋独立包装,其中一包的标签上有马肉字样。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在加工驴肉火烧时,将卤驴肉、卤香猪肉、卤香马肉片切片掺混后,当做驴肉火烧的馅料使用,在当事人的驴肉火烧加工区发现有已切好的掺混肉。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卤肉制品进行委托检验,经检验,送检样品分别检测出猪、马、驴成分。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渠道,从河北省焦某某处购进了卤香猪肉、卤香马肉用于加工销售驴肉火烧。截至查处时,当事人使用卤制猪肉和卤制马肉共加工销售驴肉火烧125个,销售金额1125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2025年4月18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卫滨区某办公文体用品批发部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5年3月13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及仓库内存放有“南孚”牌电池1996粒,其中5号电池1168粒、7号电池828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入南孚5号电池1440粒,南孚7号电池960粒,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所售的“南孚”电池为合法取得,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本案违法经营额为444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5年4月18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某百货零售店销售未经CCC认证的产品案
2025年5月23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奥特曼塑胶儿童玩具1个;无线插排1个;台球玩具1个。其中奥特曼塑胶儿童玩具和台球玩具外包装上无CCC认证标志,无线插排标注有CCC认证标志,生产厂家为普宁市某电器配件厂,经现场查询,普宁市某电器配件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处于撤销状态。经查,当事人分别从安阳、新乡等地购进涉案儿童玩具、无线插排并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2150元,违法所得2085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2025年6月20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