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12 10:47:59 浏览次数:921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8期)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芜湖和联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百线广场店销售的、标称河南奥克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5-2)、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4-15),菌落总数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奥克调味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书,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河南奥克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日生产“畅乐鸡精调味料”(规格:100克/袋)10箱(40袋/箱×100克/袋)另3袋,除用于出厂检验及留样3袋,共销售10箱,销售单价52元/箱,销售总价520元,货值金额523.9元,后召回该鸡精调味料6箱10袋,实际销售3箱30袋,违法所得195元;于2019年4月15日生产“畅乐鸡精调味料”(规格:200克/袋)20箱(30袋/箱×200克/袋)另3袋,除用于出厂检验及留样3袋,共销售20箱,销售单价72元/箱,销售总价1440元,货值金额1447.2元,后召回该鸡精调味料13箱25袋,实际销售6箱5袋,违法所得444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的鸡精调味料的货值金额共计1971.1元,违法所得共计63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1971.1元三倍的罚款,计5913.3元,决定执行5913元(伍仟玖佰壹拾叁元);2、没收违法所得639元(陆佰叁拾玖元)。上述两项共计6552元(陆仟伍佰伍拾贰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字〔2019〕7号。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