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12 10:47:01 浏览次数:9434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51期)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凤泉区惠丰玛特超市销售的未添加蔗糖法式蛋糕和秒赞黑芝麻味蛋糕,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丙二醇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凤泉区惠丰玛特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书,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超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9日从郑州市管城区宏利食品商行购进未添加蔗糖法式蛋糕(蛋糕味)1件2.5公斤(批发价40元),秒赞(黑芝麻味)蛋糕1件2.5公斤(批发价40元)。在购货现场对购进的产品进行了现场检验,检验两种产品包装箱内的产品合格证,索要了销售商郑州市管城区宏利食品商行及生产厂家固始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进货票。2019年9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两种食品尚未售出(未添加蔗糖法式蛋糕抽样数量2.056kg,剩余0.444kg;秒赞黑芝麻味蛋糕抽样数量2.037kg,剩余0.463kg)当事人提供的退货单显示退回未添加蔗糖法式蛋糕0.444kg,秒赞黑芝麻味蛋糕0.463kg),未形成实际销售。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销售商及生产厂家索要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了进货票,如实提供了进货来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与当事人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撤销案件。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