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降低用能成本落实优惠政策价格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5-20 17:55:04 浏览次数:519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格〔2020〕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告知: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价格政策。电力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切实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按照电力用户申请变压器暂停、减容实际天数及有关要求,免收基本电费。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转供电量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变相提高电价。

二、降低企业用水成本价格政策。根据《新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及阶段性降低我市工商业用水价格的通知》(新发改价管〔2020〕38号),自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市区新乡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工商业供水价格由3.75元/立方米下调至3.63元/立方米,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工商业供水价格由3.45元/立方米下调至3.33元/立方米。以上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按有关规定征收。

三、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价格政策。燃气企业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畅通企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受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各工商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