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03 16:29:26 浏览次数:4019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9年第4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优珍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编号为GC19140000272630128,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乡市优珍饮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乡市优珍饮品有限公司2019年3月24日生产的“依能”包装饮用水1批,该批次共生产“依能”包装饮用水38包,每包12瓶,每瓶0.8334元,其中20包销往许昌长葛新峰商贸有限公司,15包销往山西长治,3包供本公司内部化验、品尝使用。货值金额共计380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优珍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属于情节轻微。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2、罚款人民币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凤市监罚字〔2019〕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造成该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原因是:1.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操作不当;2.生产设备老旧。该企业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1、组织员工培训;2、淘汰生产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设备。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复查验收。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