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4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27号),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410000443036716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绿开心花生豆,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测值为1.1g/100g,超过国家标准值≤0.50g/100g,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乡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
经调查,2019年9月27日,新乡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绿开心花生豆24袋,销售价格19.8元/袋,销售金额共475.2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该绿开心花生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新乡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造成该批次不合格绿开心花生豆的原因是原料储存不当,导致脂肪过度氧化,使得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造成产品不合格。该企业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1、召回不合格的绿开心花生豆;2、加强食品管控,严把进货关。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复查验收。
二、抽样编号为GC19410000443036715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味鱿鱼菓子(鱿鱼花生),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测值为1.1g/100g,超过国家标准值≤0.50g/100g,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乡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
经调查,2019年6月16日,新乡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原味鱿鱼菓子(鱿鱼花生)50袋,销售价格11.5元/袋,销售金额共575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该原味鱿鱼菓子(鱿鱼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新乡凯德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造成该批次不合格原味鱿鱼菓子(鱿鱼花生)的原因是原料储存不当,导致脂肪过度氧化,使得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造成产品不合格。该企业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1、召回不合格的原味鱿鱼菓子(鱿鱼花生);2、加强食品管控,严把进货关。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复查验收。
三、抽样编号为GC19410000443037268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常青藤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武陟油茶,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测,酸价(以脂肪计),项目检测值为9.1mg/g,超过国家标准值≤5mg/g,不符合GB5009.229-2016(第二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的规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常青藤世纪华联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
经调查,2018年12月31日,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常青藤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该批次武陟油茶10袋,销售价格7.9元/袋,销售金额共79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常青藤世纪华联超市经营该武陟油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常青藤世纪华联超市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1、召回不合格的武陟油茶;2、加强食品管控,严把进货关。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复查验收。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