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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换证温馨提示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需要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该办法提出延续申请。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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