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2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弘润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郑州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咸蛋黄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立案调查,河南弘润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购进该咸蛋黄酥10箱,合计30千克,购进单价18元/千克,销售单价19.8元/千克,货值金额594元,总销售额594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河南弘润城市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咸蛋黄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认真履行召回义务,在经营场所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配合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不罚字﹝202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咸蛋黄酥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该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如下:1.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2.全面排查在售食品,做好进货台账登记和验收工作;3.对公司食品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严格验货,手续齐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公司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