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01 16:17:54 浏览次数:2655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6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春天里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获嘉县华兴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香酥莲籽糕,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7.6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经立案调查,获嘉县华兴食品厂共生产该香酥莲籽糕20箱和48kg散货,每箱为3.6kg,共计120kg,整箱销售单价为30元/箱,散货销售单价为8.8元/kg,货值金额是1018元。共销售10箱和47.5kg散货,留样0.5kg,未销售10箱,销售金额718元。获嘉县华兴食品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对不合格的香酥莲籽糕进行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厂生产经营该不合格的香酥莲籽糕的货值金额共计1018元,违法所得共计561.7元。

获嘉县华兴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香酥莲籽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3000元(伍万叁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561.7元(伍佰陆拾壹点柒元),罚没款共计53561.7(伍万叁仟伍佰陆拾壹点柒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罚字〔2020〕51号。

(二)经营环节相关情况

经立案调查,新乡市红旗区春天里生活超市共购进该香酥莲籽糕12千克,购进单价11.7元/千克,销售单价19.80元/千克,销售11.97千克,损耗0.03千克,货值金额237.6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红旗区春天里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酥莲籽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认真履行召回义务,在经营场所及时张贴召回公告,配合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不罚字﹝202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该批次香酥莲籽糕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成品存储不当造成的。该生产企业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2、严格落实食品存储制度。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生产企业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