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9期)

发布时间:2020-12-04 11:07:16 浏览次数:2786

近期,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保健食品等23个食品大类共11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8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延津县崔福来购物超市1批次韭菜,其中腐霉利检出值为0.50mg/kg,标准规定≤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

2.新乡市百汇康君食品有限公司1批次无汽苏打水饮料,其中微生物菌落总数检出值为n1=2.3×10⁴,n2=1.6×10⁴,n3=2.3×10⁴,n4=2.1×10⁴,n5=1.5×10⁴CFU/mL,标准规定n=5,c=2,m=100,M=10000CFU/mL,不符合标准要求;霉菌检出值90CFU/mL,标准规定20CFU/mL,不符合标准要求;酵母检出值为50CFU/mL,标准规定20CFU/mL,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3.延津县绿康食品厂1批次素开胃鸡筋,其中素开胃鸡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n1=6.4×10⁴,n2=4.8×10⁴,n3=6.0×10⁴,n4=5.6×10⁴,n5=6.2×10⁴CFU/g,标准规定n=5,c=1,m=10⁴,M=10⁵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4.辉县市凯晟商贸有限公司1批次绿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170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

5.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常青藤世纪华联超市1批次小乳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2.73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114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

二、处置措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凤泉区、延津县、辉县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附件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附件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