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08 16:29:06 浏览次数:2822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6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陟县三阳小永百货副食门市部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原阳县酒厂生产的1批次狀元紅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8.6%vol,标准规定为41~43%vol。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河南省新毛遂酒业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原阳县酒厂)生产的状元红酒(生产日期2012-04-14,规格型号480mL/盒)因生产时间较长且企业搬迁,该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均不能提供。经协查确定,该公司(原河南省原阳县酒厂)共生产并销售该批次状元红酒十件(6瓶/件,480ml/瓶),货值金额980元,违法所得60元。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及时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的状元红酒予以召回,因时间久远,未能召回该产品。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状元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该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980元1.8倍的罚款,计1764元(壹仟柒佰陆拾肆元);2、没收违法所得60元(陆拾元)。上述两项共计1824元(壹仟捌佰贰拾肆元)。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和8月5日对河南省新毛遂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对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生产销售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该违法行为处6000元(陆仟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货值金额980元1.8倍的罚款,计1764元(壹仟柒佰陆拾肆元);2.没收违法所得60元(陆拾元);3.处6000元(陆仟元)的罚款,上述三项共计7824元(柒仟捌佰贰拾肆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字﹝2019﹞5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排查,造成该批次状元红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原因是生产环节调酒完成后没有进行打气沉淀,导致上下流段酒水度数不一致。该公司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1.找源头,细化原酒分类,加强原酒标识标注,避免因标识不清导致灌装出错;2.加强出厂质量标准检测,罐装后进行二次质检,确保产品达标出厂;3.统一生产线标准,规范生产;4.制定产品召回制度。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进行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