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1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电建(三门峡)千禧商贸有限公司千禧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新乡市牧野区军星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芝麻油(半精炼),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47.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添加。初检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乡市牧野区军星调味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芝麻油(半精炼)32瓶,货值金额384元,违法所得360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牧野区军星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芝麻油(半精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80000元(捌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4512元(肆仟伍佰壹拾贰元),上述两项共计84512元(捌万肆仟伍佰壹拾贰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牧市监罚字〔2020〕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芝麻油(半精炼)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时加入了部分其他原料油。该公司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严格控制产品生产过程;2.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3.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出厂质量;4.对新产品进行送检,确保送检合格后再销售产品。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