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吴斌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泸州原池酒厂生产的1批次老窖醇香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2.2 %vol,标准规定为51~53 %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经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吴斌便利店购进该批次老窖醇香酒1箱,销售价格210元,违法所得60元,货值金额210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吴斌便利店销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老窖醇香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800元(捌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壹佰贰拾元整),上述两项共计920元(玖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2019﹞4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造成该批次老窖醇香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该店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1、对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购进食品加强索证索票,不购进销售不合格的食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