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我局委托专利执法及纠纷行政调处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一、受委托单位情况
(一)单位名称: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徐金锁
地址:辉县市文昌大道76号
(二)单位名称: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侯国忠
地址: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52号
(三)单位名称: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邵长友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城关镇新延路92
(四)单位名称: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曹同生
地址:获嘉县新华街南段路东
(五)单位名称: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娄本校
地址:原阳县城关镇小北街18号
(六)单位名称: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 铮
地址:封丘县北干道东段277号
(七)单位名称: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郝天立
地址:新乡经济开发区民乐路1号
(八)单位名称: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贾江波
地址:长垣市蒲北区淇河路与洞庭湖路交叉口向南路西
(九)单位名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
地址:新乡市原阳县嵩山大道西100米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专利行政执法和纠纷行政调处的效率,依法确立专利行政执法及纠纷调处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以上单位行使专利行政执法及专利纠纷调处权。
二、委托事项
专利行政执法;专利纠纷行政调处。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专利行政执法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专利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专利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专利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四)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调处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权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实施与侵权纠纷案件有关的调查;有权制止专利侵权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应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实施调解权。
四、委托范围
受委托单位所属县(市)行政管辖区域,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属区域。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和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调处工作。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培训及相关业务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规范的专利行政执法及专利侵权纠纷调处的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专利行政执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处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专利行政执法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处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专利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侵权纠纷行政调处。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5.受委托单位对专利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并录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系统。
六、委托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其它事项
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专利行政执法及侵权纠纷行政调处委托书》进行修定。重新签订《专利行政执法及侵权纠纷行政调处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