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龚希甲,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5月20日,我局接到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龚希甲在新飞大道与华兰大道十字向西50米路南的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区销售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东方雨虹”防水卷材。经查,龚希甲跟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区的住家户口头约定,在生活区进行屋顶防水维修,当事人包工包料,防水材料使用的是东方雨虹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4mmI型的建筑防水卷材。施工期间,从一推销上门销售防水材料的商贩处购买东方雨虹SBS防水卷材62卷,每卷110元,总价6820元。2021年5月20日,经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均为侵犯“东方雨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记录,并扣押当事人销售使用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材料62卷(新市监高新强字(2021)052001号)。为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新市监高新询字(2021)052001号),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调取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活区屋顶防水维修施工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和执法人员现场取得图片三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下达的询问通知书一份,履行了法定程序。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一份,履行了法定程序。
4.当事人龚希甲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资格事项。
5.对当事人龚希甲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6. 当事人龚希甲的合伙人范卫兵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资格事项。
7. 对当事人龚希甲的合伙人范卫兵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8.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书、产品侵权鉴定书、维权请求书、保证书、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龚希甲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材料。
9.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定涉嫌侵犯“东方雨虹”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图片三张。证明当事人龚希甲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1年 6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市监高新听告字〔 2021 〕 3-2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裁量标准:《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超过2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新乡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东方雨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建筑防水卷材六十二(62)卷,罚款叁万(3000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代收机构中原银行新乡振中路支行,地址:新乡市振中路北段,账号:[70708010010006358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