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3-11 16:12:00 浏览次数:8880


新市监罚字〔2021〕132

当事人名称:宋金礼

地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大块村932号院

    2021年8月6日接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新乡市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件,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举报点检查,经现场查看,没有发现举报人所举报假南孚电池。因当事人从事加工生产电池,无任何证照,本机关于202186 日发现线索,当天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份在北环旧货市场和黄岗十字往南50米路东市场分别购买奥克锐牌精密凸轮分割器生产5号电池机1台、7号电池机1台及包装机1台。安装在凤泉区大块镇大块村933号院东屋内;机器的主要功能是除锈、除油、打码。6月底、7月初打电话从姓王个人手里陆续购进5批电池,一共760提电池,货值超过3万以上。其中:7号电池110提(2000支/提);5号电池650提(1000支/提)。付款方式都是赊帐的,全部没有合同和票据。从现场查看,没有发现举报人所举报假南孚电池。宋金礼从2021年6月份到8月6日,购进生产电池设备和光身电池,生产加工电池以及准备销售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宋金礼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2. 授权委托书,证明宋蕊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3. 我局执法人员制作202186《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对宋蕊做了3询问笔录,证明从购进生产电池设备和光身电池到准备生产加工电池以及销售的整个过程。      

5、新乡供电公司提供的宋金礼2019--20218月电费明细证明宋金礼2019--20218月用电情况。

6、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电池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10 25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照从事加工生产电池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中序号1.2.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电池无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认定当事人无照生产加工准备销售电池的事实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地址:人民东路,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1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