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1 16:40:10 浏览次数:7267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市监办〔2021〕19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实施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重要环节,是提升市场监管震慑力和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市场监管总局张工局长提出“大监管、大市场、大质量”的工作理念,将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作为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他指出:谁在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上落后,谁就输在了监管起跑线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市场监管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认识和推进这项工作,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主动作为、抓出成效。

  二、把握重点,明确任务

  (一)列入领域。列入范围涵盖市场监管部门的全领域。《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列举了28种违法情形。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哄抬价格、组织策划传销、发布虚假广告等破坏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都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列入标准。一是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二是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三是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列入主体。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办案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

  (四)列入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办案机构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五)列入时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省局成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局主管局长任组长,法规处、注册登记处、网络交易监管处、执法稽查处、信用监管处、反垄断处、价格监督检查处、反不正当竞争处、广告监管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食品安全协调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计量处、标准化处、认证监管处、检验检测监管处、知识产权促进处、知识产权保护处、网信办、直属分局、信息中心等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信用监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和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各业务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和对各地市的检查指导。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公示等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综合执法、业务主管和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保证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信息化支撑。省局各相关机构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信发〔2021〕65号)中的技术规范,统筹做好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执法办案、行政许可、登记注册等系统的协同改造和优化升级。开发完善信用修复模块,实现信用修复数据的自动统计分析等功能,推动市场监管综合管理系统的整合,建立完善能够贯通全省各层级、各业务领域的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全面支撑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三)切实用好信用监管工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全面、准确把握相关标准,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坚持惩戒与激励相结合,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五)加强督导检查。组成督导组,赴各地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倒查案件,对行政处罚信息应公示而未公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列入而未列入、对信用修复应修复而未修复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