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全市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0 12:43:55 浏览次数:6219

为保障全市防疫药品及医疗用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疫情期间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的价格秩序,特向全市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如下公告:

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药品渠道合法、质量可靠,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供应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核定经营成本,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连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灵、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三、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应当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药品零售企业工作人员要落实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做好自我健康监测,一经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筛查确认,进行诊治。

六、全市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如有上述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经营者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渠道购进药品或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从重处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发现药品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反映或者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站、小程序、公众号进行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疫情期间药品市场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