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泰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43户企业: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新乡市泰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新乡市泰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43户企业未报送2016年度、2017年度报告,我局通过对上述企业登记住址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去税务机关调取上述企业纳税情况的方式,证实上述43户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管均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手续。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43户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除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