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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市场主体关于选择住所(经营场所)的提醒函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商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部分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定的规定,我局整理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增强申请人可预期性。现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予以公布,请广大市场主体知晓,慎重选择住所(经营场所),避免因住所问题产生不必要损失。

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

 

 

2023年5月8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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