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3-12-28 11:31:00 浏览次数:2379

2024“元旦”、“春节”将至,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和谐的广告市场环境,持续营造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经营者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称、形象,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服(包括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建党建国建军等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不得出现不规范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内容。

二、不得出现损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等内容;不得出现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职业、地域歧视等内容;不得出现淫秽、低俗、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

三、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国家级”“第一品牌”“极品等用语。

四、不得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五、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六、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七、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

、不得出现其他违法违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营销宣传内容。

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节假期期间,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甄别注意防范,如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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