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3-12-22 11:37:21 浏览次数:3049

一、案件名称

方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白酒案

二、处罚决定书编号

封市监处罚〔2023〕531

三、当事人:

方某,男,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

四、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日,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在封丘县王村乡前方庄村某处发现有生产白酒的简易灌装线一条和生产的涉嫌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包装物。

经查,当事人方某为获取非法利润,于2023年8月30日通过达发物流货运部购进13件海之蓝外包装,包括瓶盖、瓶、手提袋、酒盒标识、防伪标识,共60套,每套能装6瓶酒,合计进价7200元;从二手市场以300元的价格购进一套简易灌装设备;从郑州以每件105元的价格购进绵竹大曲白酒22件,每瓶8.4元,一共花费2217.6元。方某将绵竹大曲白酒拆封后倒入塑料壶内,再通过灌装机装入购进的海之蓝空瓶内,贴标装盒入箱,共计生产海之蓝白酒老款28件(6瓶装),新款2件(6瓶装),共计180瓶,货值金额27000元,尚未销售。加工无标白酒135瓶,货值1134元。成品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海之蓝”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他剩余侵权包装标识、工具货值8634元,共计货值35634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方某生产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白酒180瓶,未贴标白酒135瓶,造假工具一套,包装物若干;

    2、罚款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