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新乡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二、处罚决定书编号:
新市监罚字[2023]219号
三、当事人:
新乡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注册日期:2020年9月22日;
经营场所:新乡市红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9FR5XXXX;
经营范围:口腔医疗服务(依法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5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新乡市红旗区某某口腔门诊部涉嫌广告违规、违法发布,在对该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新乡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冒充新乡市红旗区某某口腔门诊部的工作人员制作散发违法广告的事实,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和新乡市红旗区某某口腔门诊部的经营地址相距很近,互为竞争对手。2022年4月30日当事人工作人员三人身穿印有“某某口腔”字样的马甲,冒充新乡市凡某口腔门诊部员工,将印有“某某口腔,中国第一品牌”的小卡片广告恶意张贴散布在新乡市多个牙科诊所门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编造散发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