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昭信用资产登记备案中心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了《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罚字〔2024〕134号)。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罚字2024-133号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