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限期免于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8 11:19:42 浏览次数:245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全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2〕62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市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给予宽限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按期申报2023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年报法定截止日期起30日以内,主动补报年报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申请,免于行政处罚。逾期未主动补报2023年度年报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