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前位置:首页 > 提醒告诫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电动自行车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史庄镇某修理部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3月27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获嘉县史庄镇某修理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其合格证上标注额定电压(V):48,蓄电类型:铅酸,蓄电池容量(Ah):13。打开该电动车电池盒进行检查,发现实际安装为5块12V共60V的铅酸电池,与合格证标注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从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辆含5块12V合计60V铅酸电池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已销售4辆,现余1辆,货值金额8900元,违法所得7120元。

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5月15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300元,没收违法所得7120元。

 

案例二: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东屯镇某电动经营店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48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延津县东屯镇某电动经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爱玛”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加装了脚蹬和靠背,与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符。经查,当事人购进型号为AM500DQT-55的电动摩托车共6辆,销售1辆,剩余5辆;购进型号为AM500DQT-57A的电动摩托3辆,销售1辆,剩余2辆,货值金额27900元,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6月17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案例三: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卫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522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卫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3辆型号为TDT6104Z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额定电压:48V,蓄电池类型:铅酸,蓄电池容量(Ah):13,蓄电池型号:6-DZF-13,现场打开电池组盒检查,发现实际安装为5块12V 20Ah铅酸电池,与合格证标注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从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辆含5块12V合计60V铅酸电池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已销售2辆,现余3辆,货值金额9995元,违法所得3998元。

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7月15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992元,没收违法所得3998元。

 

案例四: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卫辉市汲水镇仿古街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522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卫辉市汲水镇仿古街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1辆产品型号为TDT2235Z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上标注额定电压:48V,蓄电池类型:铅酸,蓄电池容量(Ah):12,蓄电池型号:6-DZF-12,现场打开电池组盒检查,发现实际安装为5块12V 20Ah铅酸电池,与合格证标注内容不符。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份从河北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含5块12V合计60V铅酸电池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3辆,销售2辆,现余1辆,货值金额5538元,违法所得3692元。

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7月25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318元,没收违法所得3692元。

 

案例五: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原阳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6月12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原阳县某电动车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鑫彭”牌电动三轮车提供不出3C认证证书。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从乡下推销电动车人员手里购进的,共购进4辆,销售出1辆,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7月29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32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

 

案例六: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案

2024年6月3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案件转办单,河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电池组装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了该批次蓄电池的放电检测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生产并销售了该批次涉案电池,货值金额12792元,违法所得12792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7月23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792元,没收违法所得12792元。

 

案例七: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辉县市某电动车店销售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0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辉县市某电动车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1辆“新大洲派乐”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450mm,1辆“新大洲派乐”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5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之规定。经查,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求,将购进的两种型号的“新大洲派乐”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自行更换后进行销售,共销售出TDR2146Z型号电动自行车3辆,TDT104Z电动自行车1辆,店内现存2辆未销售,违法所得共计820元。

当事人销售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7月9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2辆电动自行车,罚款23998元,没收违法所得820元。

 

案例八: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车行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3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延津县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2辆“雅迪”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上标注电池为型号6-DZF-12的12Ah的铅酸蓄电池,实际安装电池为型号6-DZF-20的20Ah铅酸蓄电池;3辆“宗申”牌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电池为型号6-DZF-2020Ah的铅酸蓄电池,实际安装电池为型号6-DZF-12.5的12.5Ah铅酸蓄电池。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经查,当事人从延津县某经销商处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共5辆,无进销货台账。

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6月7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案例九: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魏邱乡某电动车销售部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3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延津县魏邱乡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5辆“艾玛”牌电动自行车配置的电池与合格证标注的电池型号不符,合格证上注明电池为6-DZF-16型号的16Ah铅酸电池,实际安装电池为6-DZF-20 型号的 20Ah 铅酸蓄电池。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经查,当事人从延津县谋经销商处购进5辆 TDT1320-1Z 型爱玛电动自行车,进价2400元,售价2700元,无进销货台账。

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6月7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案例十: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电动车店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7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延津县某电动车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配置的电池与合格证标注的电池型号不符。经查,当事人以1100元/辆的价格购进了10辆“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又从延津县某电池门市部以300元/箱价格购进7箱共28只“超威”石墨烯超级电池,当事人将购进的电池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上搭配销售,共销售出5辆,销售额共计575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5月10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