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充电重大安全风险,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433 号)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得在充电电费上额外加收充电服务费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紧扣时间节点,抓紧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规范公示行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切实规范信息公示行为,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加强价格监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规范充电收费行为,主动接受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