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维护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期间 市场价格秩序的合规指导书

发布时间:2024-09-24 16:00:13 浏览次数:1492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聚焦汽车、电动自行车、家电、家装等领域护航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维护活动期间价格秩序平稳有序,防范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对新乡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增强价格合规自律意识。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一货一标签、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汽车经销商在店内显著位置展示置换政策和价格标准,明确旧车评估价格体系以及新车优惠幅度,确保消费者清晰了解置换全过程的费用构成;家装经营者应当在结算清单上如实列明材料费、人工费以及相应的数量、单价等;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公示旧车回收标准和新车售价,确保各项价格清晰标示。

    三、杜绝串通涨价、先涨价再折扣等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汽车、电动自行车、家电和家装等行业协会应当严格遵守自律规范,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串通涨价行为;汽车卖场、家电商场、家装市场等同一区域内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统一调整价格;各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成本、市场需求等独立定价,确保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四、严禁价格欺诈行为。不得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特价”“最低价”“极品价”等不规范标价用语;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家装经营者不得在材料价格上虚报高价,或在工程量计算上故意夸大,不得以“免费设计”等噱头吸引消费者,在施工过程中再以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增加消费者成本。

    五、严禁不合理收费。在落实补贴、优惠措施等过程中,不得增设不合理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消费成本,要确保国家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到每一位消费者;不得在销售新商品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延保服务等不合理附加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在运输、安装、报废拆解车辆等环节收取未明确告知的费用。

    六、规范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汽车、电动自行车、家电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补贴政策或优惠措施吸引消费者报废更新车辆、家电,回收报废车辆及家电时必须按公开的价格标准,不得在评估车况等环节弄虚作假欺骗车主,变相降低回收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