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经国:
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市监罚催〔2024〕101号),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罚字〔2024〕34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罚款1000元。(罚款到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缴纳,账号707080100100063584)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市监罚字〔2024〕101号),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市监罚催〔2024〕101号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