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电动自行车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10-28 16:14:06 浏览次数:919

案例一:长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垣市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4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垣市某电动车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种型号共13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盒间隙过大,且有两个电池安装示意图。后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10月8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13辆;2、罚款36235.5元。

 

案例二: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电动车经营店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8月27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延津县某电动自行车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待售的3辆“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无充电互认协议线,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10月11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4000元。

 

案例三: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封丘县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9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封丘县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2种型号共8辆“台铃”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盒两侧安装有扩展脚踏,与合格证上信息不符,电池组盒内预留有可改变电池容量的空间。后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防篡改”、“车体宽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9月12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8辆;2、没收违法所得1356元;3、罚款25000元。

 

案例四: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垣市某车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7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垣市车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5辆电动自行蓄电池间隙过大,且有个电池安装示意图。后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9月19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5辆;2、罚款16000元。

 

案例五: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冯庄镇某电动车门市部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8月15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获嘉县冯庄镇某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盒内有可拆卸装置。当事人取掉电池组盒内的可拆卸装置之后,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5块12V 20Ah(共60V)铅酸电池进行销售,共销售2辆,剩余2辆未售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9月29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4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

 

案例六: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卫辉市卫洲路某车行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7月3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卫辉市卫洲路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盒内安装有5块12V铅酸电池,与合格证上标注的信息不符。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9月10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80元;2、罚款人民币3570元。

 

案例七: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辉县市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辉县市某车行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涉嫌改动蓄电池组盒。后经河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的标准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8月30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2辆;2、罚款5200元。

 

案例八: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电动车辆店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418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延津县某电动车辆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3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类型是锂电,实际配置的电池与合格证标注的类型不符。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10月16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594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案例九: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卫辉市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2024年7月3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卫辉市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电池组盒内安装有5块12V铅酸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内容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9月10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2、罚款5390元。

 

案例十: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原阳县城关镇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5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阳县城关镇某电动车经销部开展监督检查,并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为: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9月26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动车;2、罚款4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