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新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2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1349Z),合格证信息与车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经检验,该型号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11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9月3日,依法对高新区某电动车销售行在售的10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3238Z)进行抽查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11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9月25日,依法对高新区某电动车销售店在售的4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1298-1Z)进行抽查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11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9月25日,依法对高新区某电动车销售店在售的2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010Z)进行抽查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11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