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4〕318 号

发布时间:2024-11-29 11:22:55 浏览次数:512

姓名:张吉弛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大块村 868  身份证号码:410704200207232017

电话号码:13603939923

经查,2023年2月以来,张吉弛明知郭文胜、邢殿峰在河 南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东张门村795号从事假冒南孚电池生 产,受郭文杰雇佣在互联网上通过1688平台店铺销售侵权电 池并打包、寄递。期间罗湖区倍相贸易商行(1688会员账号: 倍相贸易商行)共计销售侵权电池的实际金额为人民币4716 元。2023年3月31 日,民警在耿黄镇东张门村795号内查获压 卡机三台,电池成品、半成品、商标纸、包装物、原材料配 件一批。查获假冒南孚电池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3258.75元。 2023年12月18日,张吉弛退缴违法所得1200元。因张吉弛犯 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大英县检察院决定对张吉弛不起诉。当事人参与生产假冒南 孚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 条第六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侵


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英县人民检察 院检察意见书,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通话记录,证明我局多次联系当事人未果;

4、邮递回执,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5、2024  10  16 日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提交了虚 假的依据地址。

案件性质:

 

我局自立案起,多次联系当事人配合调查未果2024年10 12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但当事人未 按规定时间接受询问。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找到当事人在 公安讯问材料中提供的住所地址,经了解该地址非当事人住 所,当事人所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实。当事人在互联网上通过 1688平台店铺销售侵权电池并多次打包、寄递假冒南孚电池, 参与运送包装材料,为他生产假冒南孚电池提供了便利,当 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六)故 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参与生产假冒南孚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 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 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 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 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 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 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的 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通过新乡市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原银行账户:新乡市财政局  账号:7070 8010 0100 0635 84)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张吉弛《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4〕318号)

 

 

图片1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11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