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临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清明节期间广告宣传合规事项作如下提示: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清明节是人们缅怀逝者、追思先祖、寄托哀思的传统节日,广告宣传应尊重传统文化,坚持文明祭祀、绿色悼念的理念,让祭拜逝者的传统习俗更加健康、文明。
二、不得妨碍社会公序良俗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不得含有宣扬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天价墓地、天价骨灰盒,蹭节日热度、挑战道德底线、传播恶俗烂梗等内容,不得出现有悖于“理性追思、文明祭扫”的内容,要弘扬文明向上的祭扫新风尚。
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应确保内容真实,不引人误解,不得隐瞒实情、刻意夸大、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落实广告审查责任,依法依规发布广告。
四、广告不得含有迷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使用封建迷信内容发布殡葬设备、殡葬用品、祭祀用品广告,不得在广告中宣传涉及迷信风水的内容。
请全市广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履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确保广告宣传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共同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