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农村地区食品经营店食品安全 合规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09 10:11:29 浏览次数:305

为规范新乡市农村地区食品经营店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新乡市农村地区食品经营店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地区食品安全。

一、基本要求
1.合法经营资质

依法持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依法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且其载明的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2.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者要认真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加强自身管理,应根据经营规模的配备的大小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公示管理
1.信息公示

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信息表)、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承诺书、监督检查记录表等内容

2.特殊标识

销售酒类,需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销售保健食品的,需设置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标识

三、从业人员管理

1.健康要求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培训要求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按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和大纲》要求,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定期组织培训。

四、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

1.环境卫生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旱厕、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

2.设施配备

经营场所要具备与经营范围相匹配的设施设备;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冷藏冷冻设备需定期清洁维护,确保温度达标;

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销售类店铺需设置散装食品标签、临期食品专柜,确保食品存放离墙离地。

五、采购与贮存管理

1.进货查验

销售企业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个体工商户采购食品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批发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个月。

2.贮存要求

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陈列食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贮存条件。

六、加工制作规范(餐饮类)

1.流程管理:加工区域按“原料→处理→制作→成品”流程布局,防止交叉污染。

2.清洗消毒:餐具、工用具使用前需洗净消毒,加工设备保持清洁。

3.个人卫生: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工作帽,禁止在加工区吸烟或从事污染行为。

七、禁止事项

1.不准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

2.‌不准采购无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的食品。

3.‌不准销售“三无”食品。

4.‌不准销售过期食品。

5.‌不准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畜禽肉。

6.‌不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7.‌不准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8.‌不准无健康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

9.‌不准未按储藏温度要求存放冷藏冷冻食品。

10.‌不准未按“三防”要求销售散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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