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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的提醒告知书

尊敬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消费者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并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GB 17761-2024实施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三个时间节点

1.2024年1231日标准发布,生产企业可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尽快投放市场。

2.2025年9月1日标准实施,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得出厂。

3.2025年8月31日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产品,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二、十个主要变化

1.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强化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性能要求,要求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

2.改善了制动性能要求,缩短了湿态条件下最大制动距离。

3.针对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可设置脚踏器型装置,也可不设置;可使用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装置。

4.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提升到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依然保持55kg

5.完善电动机性能要求,确保车辆能够应对短距离爬坡等特殊工况,满足消费者正常骑行需求同时确保电动机在输入电压达到最大时车速也无法超过25km/h防止超速行驶。

6.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和转向灯。

7.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落实互认协同及“一车一池一充一码”。

8.要求区分并标明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要求明确标示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

9.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北斗模块,并具备防拆卸、防篡改功能;对于其他类型的电动自行车,应设计有北斗模块,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

10.新增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明确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质量控制能力。

三、重要提醒

1.出厂日期在2025年9月1日及之后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GB 17761—2024;符合GB 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2.严禁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3.所售车辆需符合以下核心技术指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4.销售时须主动提供车辆合格证、CCC认证证书及产品一致性证明材料。

5.不得擅自解除限速装置、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或电动机。

6.不得加装车篷、座椅、储物箱等改变车辆外形结构影响安全行驶的装置。

7.销售过程中需向消费者告知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法律风险及安全隐患。

8.库存清理:各销售单位务必于2025年9月1日新国标正式实施前,全面盘点库存,对不符合、未执行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议主动及时与厂家或上级经销商沟通,通过退货或换货等方式清理库存,确保销售车辆符合标准要求。

9.进货查验:自2025年9月1日起,各销售单位在进货时,必须严格查验电动自行车是否已执行新标准,并索取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未执行新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进货。

10.宣传教育:各销售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普及新标准知识,引导消费者选购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门店存在改装在售车辆、销售不符合标准车辆等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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