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驰:
本局于 2024 年 11 月 01 日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4〕318 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 列义务没有履行:未按时缴纳罚款 500 元,加处罚款 5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 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邱卫庭、王万钟 联系电话: 0373-3033308 联系地址: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区 307 室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市监罚催〔2025〕4号)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 07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