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有效防控食品添加剂滥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河南省《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现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紧跟标准更新,精准对标执行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已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须重点掌握以下变化内容,确保出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
新标准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经过调查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各单位严禁在任何食品品类中使用上述添加剂。
(二)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与限量调整
1.罐头类食品中不得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2.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
3.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
4.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同时该食品添加剂在腌渍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调整为0.3g/kg。
(三)甜味剂共同使用时的总量控制要求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当阿斯巴甜或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同时使用,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
(四)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变化
1.限定过氧化氢的使用范围为淀粉糖加工工艺、淀粉加工工艺、油脂加工工艺、海藻加工工艺、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
2.β-环状糊精不得在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加工工艺中使用;
3.矿物油、磷酸铵、1,2-二氯乙烷、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加工助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
(五)食品类别描述的变化
1.修改:如“蜜饯凉果”改为“蜜饯”,“豆芽菜”改为“芽菜类”,“醋”改为“食醋”等。
2.新增:新增“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其他粮食制品”、“肉丸类”等分类。
3.删除:“配制酱油”“配制食醋”“配制酱”等分类被删除,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
(六)其他重要修改
食品添加剂定义新增营养强化剂相关内容,使用应符合GB14880及相关规定。添加阿斯巴甜或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食品,必须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或“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含苯丙氨酸)”。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守食安底线
(一)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将食品安全作为自身发展生命线,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三)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规范生产行为,严格过程控制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1.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品种(配方)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
2.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生产工艺组织生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原料级别未做具体规定的,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但应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未做规定的,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3.应避免在同一生产线或生产设备上生产加工原料不同的产品。确需共线生产的,应制定清洁消毒制度,在产品切换时对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并验证清洁消毒效果,确保产品不受交叉污染;
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不得与下游食品生产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同时生产食品级和工业级产品的,不得以非食用物质、工业级产品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至食品领域;
5.不得分装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组分。
(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1.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准许生产、登记)资质,严格按照准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
2.应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查验、贮存、领(退)用、称量、配料、投料等各环节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确保“五专”管理落地,即专人采购(查验资质)、专区存放(标注标识)、专人管理(出入库记录)、专用台账(保存不少于保质期后6个月)、专用工具(精准计量);
3.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应对产品中所含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进行验证,一旦发现超范围、超限量添加,要查明原因立即整改;
5.鼓励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产品配方,积极探索应用天然配料和新型食品加工、防腐及保鲜等技术,通过改进生产环境、工艺、包装和贮存运输条件,逐步科学减少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用量和品种。
四、规范标签标识,保障消费权益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
(二)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不得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词等词汇,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五、认清责任红线,不越法律雷池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知晓相关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主要有: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乡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请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道德,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在做好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下游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违法违规问题。让我们携手以责任守护信任,以行动筑牢防线,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助力我市食品产业实现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