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28 11:59:52 浏览次数:210

王文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纹身行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场监管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在办理从事纹身服务的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纹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登记经营范围,已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积极主动指导经营主体自觉依规经营

市场监管部门虽是纹身行业营业执照的颁发机构,其监管权限集中于营业执照管理、广告宣传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环节。目前,该行业的监管仍依赖多部门协作,未来可能需要更明确的立法来确定主管机构及行业标准。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吸收您的建议,持续密切与新乡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协同,加大监管力度,一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登记机关严把市场准入关。将积极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开展纹身类市场主体准入登记。

二、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涉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经营者虚假广告、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查处或移交。

  三、加强协作监管和联合惩戒。纹身行业涉及人体健康、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卫生等议题,需卫健、公安、民政等部门协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纹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纹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纹身且有意愿“去除纹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纹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纹身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多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参与抵制未成年人纹身的良好氛围,劝导纹身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合法合规经营。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信任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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