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保障成品油质量和销售价格实行监管”的建议收悉。经与我局相关科室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成品油销售价格监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亦同步实施。经查询,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调整,约每两周公布一次,并对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做出规定。
依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可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因此,国家发改委对成品油制定的是最高零售价格,县区加油站可在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依托12315和12345投诉举报平台,发现相关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今后我局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二、成品油质量监管
(一)强化日常监管
今年根据我局下发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加油站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重点排查全市范围内加油站是否存在油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销售非乙醇汽油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市局已排查5家加油站,全市加油站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正在持续开展。
(二)加强监督抽查
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监督抽查汽油165批次,柴油99批次,经检验汽油3批次、柴油3批次不合格,依法依规开展了后处理工作,立案6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今年根据我局下发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加油站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结合本辖区实际,可按10%-20%的比例(不限此比例)对本辖区加油站的油品进行抽检,重点关注油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加油站销售的油品是否为乙醇汽油。对抽查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劣质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配合商务局开展成品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024年根据新乡市商务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市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赴辉县市、牧野区对8家成品油经营企业站开展了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现场发现一是经营资质问题、二是安全管理问题、三是税务缴纳问题、四是进销油台账问题、五是现场无法提供检测报告。对于以上发现的及时报告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积极配合商务局开展成品油“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行动。重点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主体资质、油品质量、计量器具检定等内容进行细致核查。检查全程严格遵循执法程序,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为新乡市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筑牢监管防线。
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