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6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8-28 16:46:21 浏览次数:407

卫元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新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7549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当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根据《新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7549号)、《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河南省定价目录》等文件进行停车收费的价格监管。

根据《新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7549号),当前新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本细则第六条: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一)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二)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三)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公立医疗机构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博物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法律法规和政府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项目。本细则第七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和成本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职责办民生实事,持续加强监管。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督促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政策,维护消费者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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