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建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集中整顿法律咨询企业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提案》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法律法规
(一)1989年,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司法部尚未会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做出新的规定。
(二)2019年9月6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明确规定:“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2021年5月1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再次明确规定:“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该文件还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法律咨询公司的收费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制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监督收费行为是否存在价格欺诈、乱收费等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咨询公司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定价,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禁止价格欺诈。
综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已明确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故此,对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已明确属于司法部门,“在全市开展法律咨询类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应由司法部门牵头开展日常监管并进行联合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主要是配合司法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4年,我局并未接到新乡市司法局及新乡市律师协会开展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集中行动的要求,不存在不配合、不作为的情况。
二、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问题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要求,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法律咨询服务,属于一般经营项目,使用“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当前,我市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含有“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的户数有801户,名称含有“法律”的户数有234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从事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法律咨询服务的,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另,《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我市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主要做法
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市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相继成立并面向企业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对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内的各类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有力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一)不断完善监管方法。
进一步完善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努力推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力争实现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履行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一是重点查处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二是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全面履职,罚教结合,切实维护好包括法律咨询服务业的市场秩序。
2024年,我局印发了《2024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方案》,明确要求行动要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违法行为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整治。特别是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规范市场新型营销行为。重点查处虚假营销、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5年,我局印发了《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规直打传)工作要点》,明确重点工作,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格查处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法律服务”虚假宣传的行为。
2024年至今,我局接到来自12315、12345、局长信箱、举报信等渠道的法律咨询领域投诉举报共37起,投诉举报内容主要涉及退费纠纷、涉嫌超范围经营、涉嫌诈骗等。我局通过组织调解等手段处理31起,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起。
(三)着力做好协同监管。
坚持积极配合、互联互通、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一是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未明码标价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严厉打击。二是信息共享,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案件查办中,发现不属于本局查处范围的法律服务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移送。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