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昊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9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字[2019]32号),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自本告知书视为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