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5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原阳县鸿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原阳县鸿运超市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对以上检验报告提起复检。
经调查,该公司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是2019年7月17日从新乡市牧野区牧绿菜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33公斤韭菜,购进价格为每公斤1.4元,支付货款46元,销售价为每公斤1.98元,2019年7月17日当天已全部售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5.3元,实现利润19.3元。
原阳县鸿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原阳县鸿运超市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原)市监罚决字﹝2019﹞54号。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