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12 10:45:43 浏览次数:9268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8期)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乡市红旗区三和蔬菜超市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红旗区三和蔬菜超市销售的“黄豆芽”,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三和蔬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

经调查,2019年07月18日,红旗区三和蔬菜超市购进的该批次“黄豆芽”12千克,销售12千克,销售价格2元/千克,销售金额共24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红旗区三和蔬菜超市经营该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乡市红旗区三和蔬菜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元;2.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2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红市监食罚﹝2019﹞24号。

二、卫辉市建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销的优点紫米炖

紫薯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卫辉市建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销的优点紫米炖紫薯蛋糕,经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朝歌路南检验检疫局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卫辉市建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卫辉市建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优点紫米炖紫薯蛋糕”共60公斤,销售57公斤,销售价格37.6元/公斤,销售金额共2143.2元。该产品已销售57公斤,无产品召回,剩余3公斤已被依法扣押。

卫辉市建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卫辉市建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优点紫米炖紫薯蛋糕3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2143.2元;2.罚款70000元。罚没合计:72143.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卫市监行罚〔2019〕94号。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