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乡市小淘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不丢手青豆(炒货食品、油炸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小淘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不丢手青豆(炒货食品、油炸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9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辉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乡市小淘气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新乡市小淘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丢手青豆(炒货食品、油炸类)共204公斤,销售价12元/公斤。货值金额2448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原辉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乡市小淘气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辉)食药监食罚〔2018〕233号。
二、河南和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调味面制品(巴西素烤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项城市丰华乐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和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调味面制品(巴西素烤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1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延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和丰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对以上检验报告提起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河南和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生产调味面制品(巴西素烤肠)28箱,货值金额700元。该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延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如下:没收非法所得金额700元;罚款2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延食药监食罚【2018】67号。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