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09 08:52:06 浏览次数:3541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55期)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410000443035765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吴斌便利店销售的标称中国四川•泸州市酒泉酿酒厂生产的1批次紅花瓷酒,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酒精度检出值为45.7%vol,标准规定为51~53%vo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吴斌便利店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吴斌便利店购进该批次红花瓷酒1箱,购进价格150元,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210元,违法所得60元,货值金额210元。因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吴斌便利店销售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红花瓷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货值金额420元(肆佰贰拾元整)两倍以下的罚款,计800元(捌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壹佰贰拾元整)。上述两项共计920元(玖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2019﹞4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造成该批次红花瓷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该店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1、对从业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购进货物加强索证索票,不购进销售不合格的食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店进行复查验收。

二、抽样编号为GC19410000443035615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福盈门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双城市古哈酿酒厂生产的1批次小米黄金酒,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酒精度检出值为35.2%vol,标准规定为49~51%vol ,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福盈门购物广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店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福盈门购物广场购进该批次小米黄金酒1件×12瓶/件,销售7瓶,剩余的5瓶已退货。销售总价126元,购进总价29.19元,违法所得96.81元,货值金额126元。因已零售,未能召回。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福盈门购物广场销售的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小米黄金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购物广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货值金额126元(壹佰贰拾陆元整)两倍以下的罚款,计250元(贰佰伍拾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96.81元(玖拾陆元捌角壹分)。上述两项共计346.81元(叁佰肆拾陆元捌角壹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字﹝2019﹞4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调查分析,造成该批次小米黄金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该购物广场已采取下列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加强索证索票,不购进销售不合格的食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购物广场进行复查验收。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