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3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辉县市丰源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辉县市青有食品生产的1批次五香焖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8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辉县市青友食品生产该批次五香焖子50块,共计25公斤,货值金额120元。无产品召回。
辉县市青友皮扎加工小作坊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壹佰贰拾元);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共计罚没款15120元(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罚字﹝2021﹞114号。
(二)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辉县市丰源生活广场购进该批次五香焖子5公斤,已销售6袋,共计3公斤,货值金额18元。未销售4袋已退货。
辉县市丰源生活广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壹拾捌元);2、罚款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共计罚没款55018元(伍万伍仟零拾捌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罚字﹝2021﹞112号。
特此通告。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