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期),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吉象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焦作市新雨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柠檬味苏打水饮料、1批次白桃味苏打水饮料,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乡市吉象超市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的柠檬味苏打水饮料72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白桃味苏打水饮料72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7日),金额共计168元,以2.5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金额共计360元。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吉象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罚字﹝2021﹞129号。
特此通告。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