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8号),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元氏县梅廷综合门市销售的标称新乡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烤面筋(烧烤味),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425,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乡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烤面筋(烧烤味)22箱,共计110公斤,货值金额1760元。已全部销售,企业及时发布召回通告,没有产品召回。
新乡市万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66000元(陆万陆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贰仟肆佰元),罚没款共计68400(陆万捌仟肆佰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辉市监处罚〔2021〕567号。
特此通告。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