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类市场主体: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信息。还未报送年报的各类市场主体请尽快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址:http://ha.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